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重、特大事故🙎🏻、事件和惡性案件的發生,明確防範責任,推進我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案件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事故主要是指👨🏿🚀:火災事故🧍🏻♀️、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品和化學危險品事故、生產事故🚣、食物中毒事故、鍋爐、液化氣爆炸等事故以及其他一些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第三條 各單位😘、各部門的第一把手負責📬。應做到如下要求:
(一)貫徹執行上級的要求、決定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製定本單位的防範計劃,確定本單位的重點防範目標,落實防範措施。
(二)建立各項內部管理製度,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
(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本單位各類人員的法製宣傳和安全防範教育🤸♂️,做到“四個不發生”🙌🏼,即🙇🏻:不發生重要情報信息遲報、漏報👨🏽🦰;不發生影響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不發生八類惡性案件✈️;不發生破壞事故和災害事故。
(四)做好本單位安全防範的自查🫳🏼、自評、自糾,發現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及時消除🎅🏿,及時整改。
第四條 由於治安責任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以及製度不嚴、管理不善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678追究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發生人員傷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和事件。
(二)因領導工作失職和失誤,發生嚴重影響678安定和穩定的事件🚐,且化解不及時、處置不力,以致發生聚眾鬧事、停課、停工、集體上訪或非法遊行的🙋。
(三)新建、改建和改造項目,未經審查和驗收,擅自竣工、投產、使用的🧑🚒;對上級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作改進而造成後果的。
(四)組織本單位師生員工外出考察、旅遊和社會實踐等活動過程中🌊,由於安全措施不力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八類”惡性案件或火災事故、財物失竊案件損失在十萬元以上的;本單位違法犯罪情況比較嚴重,事故隱患突出且又不認真查處和整改的。
(六)強令下屬違章操作引起事故並造成損失的👰🏻♂️。
第五條 有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個人和單位🧖🏽,兩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個人🧏🏽♀️、文明單位,當年考核不能評為優秀🏧。需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的🀄️,由678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討論提出行政處分等級和經濟處罰數額的意見。行政處分按校行政處分審批程序執行;經濟處罰由校財務處根據校綜治委的決定從責任單位基金中直接劃入到校綜合治理基金帳戶。
第六條 根據市治安防範責任條例的精神,678設立治安綜合治理獎勵基金,每年撥款5萬元用於校綜治委對各單位的工作進行考核、講評🙇🏿♀️🧑🦲,對履行職責好、成績突出👂、被評為校“安全單位”的治安責任人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