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一般不能轉學、轉專業和更換指導教師🧘♂️。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學、轉專業和更換指導教師:
(一)原學專業停辦🈂️;
(二)導師意外死亡、出國不歸、調動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導師職責;
(三)本人身體條件變化不符合所學專業身體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
(四)定向培養研究生因工作需要;
(五)678學科發展需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培養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八條 轉學🏌🏼♀️、轉專業和更換指導教師者🕺🏼🈵,須按照如下原則及要求進行操作:
(一)研究生轉專業必須在入學後的第一學期進行。由本人經所在學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請👴🏿。研究生院審核並簽署意見,轉學🌌、轉專業經分管校長批準🚶🏻♂️➡️;更換指導教師和研究方向,由學院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
(二)轉專業原則上只能在一級學科內進行。轉專業只能從入學時初試的錄取分數線高的專業轉到錄取分數線低的專業💇🏿♀️💔,不能從錄取分數線低的專業轉到錄取分數線高的專業🔘💘。藝術類與非藝術類、體育類與非體育類專業研究生,不可互轉。
(三)如果轉專業在不同學院之間進行,轉出和轉入學院都必須簽署意見♻。跨一級學科轉專業💅🏿,必須經主管校長批準。
第二十九條 轉學一般應在本地區本系統進行。個別無法解決的,可轉到外地專業對口的培養單位💬,接受專業必須符合培養研究生的條件👦。研究生轉學由本人申請,經678和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後,報上海市教委審批(跨省須兩地高教部門批準),並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抄送轉入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
學生進入畢業論文階段後🏇🏼,一般不再受理轉學、轉專業的申請。
(節選自《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